(2017)宁05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鹏与马力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鹏,马力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20号原告:李金鹏,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力攻,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周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金鹏与被告马力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金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金鹏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彩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