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有生与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刘品和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生,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刘品和,杨秋艳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505号原告:杨有生,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108小区503号。法定代表人:刘品和。被告:刘品和,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第三人:杨秋艳,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杨有生诉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和公司”)、刘品和,第三人杨秋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天地和公司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B-4-7#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拍卖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约8485054元属被告刘品和个人的股权收益;2、确认原告可以参与分配被告刘品和的股权收益,用于偿还被告刘品和尚欠原告2064798元的债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品和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5日已达609480.3元;后该案由原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被告刘品和的财产,原告仅得款1544682.66元。被告刘品和系被告天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占有98%的股份。被告天地和公司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潭吉片区的B-4-7#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因公司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而被执行拍卖,拍卖参考价为11780200元,扣除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款项,应还剩余执行款8658219元。由于被告刘品和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天地和公司已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年检,没有再发生经营活动。被告天地和公司土地拍卖的剩余款8658219元应属被告刘品和的个人股权收益,原告可以参与分配,用于清偿被告刘品和尚欠原告的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有生与被告刘品和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不再重复处理;原告杨有生与被告天地和公司之间无债的发生根据。原告杨有生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有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畹婕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彥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繁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