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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査喜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査喜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79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琚琼,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査喜六,男,住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査喜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査喜六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该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郭 松人民陪审员  叶祖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