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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广与张永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张永强,李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41号原告:王广。被告:张永强。被告:李芳芳。王广建与张永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广建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逯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