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广与张永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张永强,李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41号原告:王广。被告:张永强。被告:李芳芳。王广建与张永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广建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逯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