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161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福,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福、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谢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5年毕业后很少来往。××××年××月初,被告邀请原告到被告家谈婚,次日被告即按照农村习俗到原告家定亲。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酒席,同月16日在瑞金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多,草率结婚,虽然婚后刚开始感情还好,但后来发现双方夫妻生活难以达到目的。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使得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2016年9月,被告经广州番禺何贤医院检查出存在生理上的问题,后经治疗不见好转。2016年12月12日,被告又去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勃起功能障碍,经治疗仍然不见好转。原、被告自2017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以前是同学,婚后夫妻恩爱,与家人相处和睦。原告婚前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并已做结扎手术。2016年6月12日,原告做了输卵管接通手术,医生叮嘱术后半年不得过夫妻生活。原告手术恢复后,经常怀疑被告有生理上的问题。为了减少原告担心,被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医生称没有大碍,只要调养一段时间即可。但原告经常以此为借口闹矛盾,并于2017年1月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及家人劝原告回家,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珍宝,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相信只要化解隔阂,双方可以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年××月初开始谈婚,不久后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庭审中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且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原告做了输卵管接通手术以及被告患有“阴茎勃起硬度差”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发生了矛盾。原告因此于2017年1月回娘家生活,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原、被告结婚证,被告病历资料、门诊收费票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