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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冼燕平与崔智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燕平,崔智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41号原告:冼燕平,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梅,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崔智枫,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冼燕平诉被告崔智枫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冼燕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燕平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燕平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