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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真龙与内蒙古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龙,内蒙古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19号原告:杨真龙,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拉塔,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高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晓霞,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真龙与被告内蒙古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真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真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1184元,减半收取计15592元,由原告杨真龙负担。审判员 萨仁 高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德玛日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