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玲与石台县仙宇山林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石台县仙宇山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568号原告:徐玲,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咏梅,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台县仙宇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海,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与被告石台县仙宇山林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玲以其与石台县仙宇山林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玲负担。审判长 汪明取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