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财智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田伟,总经理。田玉芹,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赵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赵青,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北段三里井新村。法定代表人赵虎,总经理。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玉芹、张岩、赵虎、赵青、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虎有汽车两辆(车牌号:鲁P×××××、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赵虎所有的汽车两辆(车牌号:鲁P×××××、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