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某1与付维盈、管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付维盈,管某1,管某2,曹月春,崔某1,崔某2,殷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12号原告:贾某1,男,200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贾某2(贾某1之父),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付维盈,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管某1,男,200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管某2(管某1之父),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管某2,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曹月春,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2(系曹月春配偶),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崔某1,男,200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崔某2(崔某1之父),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崔某2,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殷淑明,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2(系殷淑明配偶),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贾某1与被告付维盈、管某1、管某2、曹月春、崔某1、崔某2、殷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贾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