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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光华与王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华,王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王庆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光华与王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