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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辛建荣与被告连改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建荣,连改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986号原告辛建荣,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义,陕西省蒲城县罕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改文,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原告辛建荣诉被告连改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建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义,被告连改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3年原告辛建荣陆续从被告连改文的公公冯长庆处借款1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月,冯长庆之妻和凤英住院治病,急需用钱,被告连改文之夫冯小建从原告手里拿走了17000元给其母治病。2015年6月冯小建因车祸去世。冯长庆持原告出具的借条向原告催要借款,并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冯长庆达成还款协议,由原告向冯长庆偿还借款17000元。后原告辛建荣向被告连改文催要其夫拿走的17000元,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辛建荣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2000元,要求被告连改文偿还原告15000元。被告连改文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偿还15000元,但辩称没有履行能力,可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予以偿还。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本案原告曾从被告公公冯长庆处借款1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月,被告丈夫冯小建因给其母治病,向原告索要了该笔借款。2015年6月,冯小建因车祸去世。冯长庆对其子索款行为未予追认,且后依据借条将原告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偿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公公冯长庆偿还借款17000元,且已实际履行。因而,被告丈夫冯小建继续占有该17000元已无合法依据,理应退还,因其已去世,现被告连改文同意承担退还义务,应予确认。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均应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连改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辛建荣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连改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