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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丽平,田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56号申请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增进道28号-3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029886。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悦,职工。被申请人:张丽平,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申请人:田丹,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申请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丽平、田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丽平、田丹名下价值123658.8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丽平、田丹银行存款123658.8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