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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 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街。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七马路。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培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