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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1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延君、张佃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君,张佃庆,刘晓亮,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197-2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君,女,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张佃庆,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刘晓亮,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夹河套村。法定代表人:刘晓亮。申请执行人孙延君与被执行人张佃庆、刘晓亮、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0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在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有未支取的货款140136.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在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的货款140136.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