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与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14号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经营地:西安市凤城九路海荣名城。经营者:张延珍,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080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卫民,职位不祥。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与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珍土方工程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兴梅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