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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新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据生效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依据生效(2016)川2002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文化公园弘乐府·公园1号楼盘中的住宅:35(Z)1-10-1、35(Z)2-10-2、35(Z)3-10-4、35(Z)1-4-1、35(Z)1-4-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