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4412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412号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宝岛丽园85幢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温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巧英,女,1924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婷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