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廷伦与吴新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廷伦,吴新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廷伦,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五〇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功,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五〇团。上诉人陈廷伦因与被上诉人吴新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廷伦于2017年5月11日以“自愿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廷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廷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廷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