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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琴、陶铁球、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陈琴,陶铁球,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出租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号福泰国际*幢*******号。负责人:戴李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铁球,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56号。负责人:王芝平,总经理。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琴、陶铁球、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燕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愉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