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高峰、赵正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高峰,赵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蒋高峰。被执行人赵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正生名下银行存款5087.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炉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