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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永强诉被告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强,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064号原告:原告宋永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华城国际小区物业经理室。负责人:朱小丽,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号第23层002室。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宋永强诉被告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甘肃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宋永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永强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