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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字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秦小强与苏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强,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字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小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苏鹏,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西乡县堰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秦小强与被执行人苏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鹏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苏鹏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25500元。被执行人又先后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共计77050元(含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2550元,本院已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发书 记 员  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