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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保元与赵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元,赵李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101号原告:赵保元,男,194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赵李生,男,成人,汉族,住涉县。原告赵保元与被告赵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赵保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保元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