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保元与赵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元,赵李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101号原告:赵保元,男,194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赵李生,男,成人,汉族,住涉县。原告赵保元与被告赵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赵保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保元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