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与熊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熊朝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48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号。单位负责人:刘远秀,职务: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剑(特别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杨家分社主任。被告:熊朝利,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王家庵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9********。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熊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