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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其福与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福,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吕其福,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太平街1847号。法定代表人夏振兴,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其福与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延民初字第4066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办理房屋交付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交付的房屋,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在中国工商银行延吉宏银支行名下,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房屋交付行为。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延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 # xB;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