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贺毅与薛小侠、李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毅,薛小侠,李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16号原告:贺毅,男,汉族。被告:薛小侠(薛小峡),男,汉族。被告:李涛,男,汉族。原告贺毅与被告薛小侠、李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