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令与林孙水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令,陈厚术,林孙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苏令,男,土家族,生于1967年6月1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陈厚术,男,土家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林孙水,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7日,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令、陈厚术与被执行人林孙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林孙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2015)宣汉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苏令、陈厚术合伙投入210000.00元、工资54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00元,执行费5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孙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苏令、陈厚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