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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丽莉、刘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莉,刘建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782号申请人:宋丽莉,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刘建新,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宋丽莉与被申请人刘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丽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新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运泽花园小区22-1-701室及地下室0-23、坐落于武清区运泽花园小区39-1-803室房屋(查封价值800000元)。担保人李长军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新城富民道北侧颐安花园西区49-1-5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新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房屋(查封价值8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李长军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东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