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艾厚臣、许翠连、董淑霞与任天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厚臣,许翠连,董淑霞,任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执35号申请执行人:艾厚臣,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许翠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董淑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任天平,男,汉族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艾厚臣、许翠连、董淑霞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天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赔偿金合计7057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天平因故意伤害罪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厚臣、许翠连、董淑霞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明星村农民,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依法给予艾厚臣、许翠连司法救助金56000.00元;董淑霞司法救助金15000.00元,总计71000.00元。本院认为,经过司法救助,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华审判员 于宝良审判员 刘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