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沈阳永维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姚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维商贸有限公司,姚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341号原告:沈阳永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于洪机场)。法定代表人:黄维玲,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春龙,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永维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姚春龙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原告以担保人黄维玲、高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某街某甲1(3-5-2)建筑面积87.77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姚春龙银行存款27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黄维玲、高某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某街某甲1(3-5-2)建筑面积87.77平方米房屋的档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