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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俊杰、田根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俊杰,田根民,王禹杰,李明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79号再���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俊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根民,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禹杰,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董村管区。一审被告:李明旭,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再审申请人毛俊杰因与被申请人田根民、王禹杰、一审被告李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10民终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俊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田根民与王禹杰用作废的借条再次要求毛俊杰与李明旭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将本案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告李明旭如果通过被申请人王禹杰已经全部偿还了被申请人田根民的借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明旭应收回借款凭据或要求田根民为其出具相关收款收据以证实该款项确已偿还。但借款合同仍在被申请人田根民的手里,且一审被告李明旭手里并未有相应的已经还款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该款项已偿还。故可认定一审被告李明旭并未将所借款项偿还完毕。再审申请人毛俊杰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俊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月  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  文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