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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童亮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亮,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亮,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童亮与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雁江民保字第227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公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BA110003号),(2015)雁江民保字第291号、(2015)雁江民保字第296号、(2016)川2002执158号、(2016)川2002执15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文化公园弘乐府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BA110005号);(2015)雁江民保字第29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药厂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11)第BA50031号);(2016)川2002执12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劳司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第BA110002号);(2016)川2002执157号、(2016)川2002执保133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劳司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第BA110004号);(2016)川2002执保16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公园区石梯小区的商住用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9)第BA110077号)。现因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雁江民保字第227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公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BA110003号)的查封。二、解除(2015)雁江民保字第291号、(2015)雁江民保字第296号、(2016)川2002执158号、(2016)川2002执159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文化公园弘乐府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BA110005号)的查封。三、解除(2015)雁江民保字第290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药厂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11)第BA50031号)的查封。三、解除(2016)川2002执125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劳司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第BA110002号)的查封。四、解除(2016)川2002执157号、(2016)川2002执保133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公园区劳司小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7)第BA110004号)的查封。五、解除(2016)川2002执保169号对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公园区石梯小区的商住用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09)第BA11007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