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海口天立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德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海口天立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曾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口天立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长坡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XXXXX-X法定代表人:谭浩。被执行人:曾德雨,男,1974年4月12生,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口天立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德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3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德雨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