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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金春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霞,李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霞,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李金春,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张秋霞与李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春发出执行通知,李金春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2016)京0105民初09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春在平安银行北京世纪金源支行开设账户,其上有存款17371.5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化信支行开设账户,其上有存款30848.08元。本院已在(2016)京0105执18250号案件中将被执行人李金春上述两账户存款共计48219.63元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该案申请执行人张秋霞。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春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秋霞���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执3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华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辰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