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市汲水镇建设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市汲水镇建设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健康路新通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姬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汲水镇建设路办事处,住所地:卫辉市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汲水镇建设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豫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霞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好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