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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宝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晋,马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76号申请人:陈晋,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马宝华,男,1981年10月19日生,满族,住兴城市。陈晋申请执行马宝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星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