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金穗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润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金穗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润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27号原告:铁岭金穗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06643-2,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西侧金穗花苑小区8号楼1楼10号。法定代表人:李双斌,男,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翔路8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11202195302082539。被告:郭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金穗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润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孟立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