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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736-4738、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国媛等4人与深圳市红佳旺印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媛,深圳市红佳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736-4738、4782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媛等4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红佳旺印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红佳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冯均*。申请执行人林国媛等4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佳旺印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红佳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4008、14009、14010、140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四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26180.4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以上共计54180.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红佳旺印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红佳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180.4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