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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华与陈志浩、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陈志浩,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90号原告:方华,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浩,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龙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9。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与被告陈志浩、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预售(预售许可证号:售许字第XXXXXXXX号)的万基欧郡23幢房屋中尚未预售登记的二套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预售的万基欧郡23幢房屋中尚未预售登记的二套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