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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符某妹诉刘华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3民初1297号 原告:符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00310XXXX。 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0310XXXX。 原告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政宇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全部负责;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被告抚养的孩子(原告每周六至周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被告,被告应保证原告每月可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4.原、被告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5.原、被告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6.原、被告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11月6日生育儿子刘某。由于被告吸毒,酒后惹是生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的要求完全不合理,抚养费应该共同负担,希望原告多替孩子着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3日生育儿子刘某。婚后被告有吸毒行为,且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表示诉讼请求中所述生活物品及首饰无需法院处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婚生孩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关于孩子的探望由双方私下协商,不需要法院判决。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由于被告婚后有吸毒行为,且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一致同意婚生孩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本院予以照准,并酌定由原告每月负担6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某由被告刘某负责抚养,原告符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awfsnv3dihcjrgy7um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贾小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审核:贾小静撰稿:贾小静校对:杨仪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印制 (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