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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简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思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3869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男,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秀,女,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被告:简思渝,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公司)与被告简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黄西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思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置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简思渝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2190.2元及公摊费14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应交的物管费及公摊费为基数,自每月的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年在的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X号X单元X号房的业主,自2013年4月1日至今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告简思渝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1日,原告与重庆沙坪坝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并对收费标准、违约金等做出了约定。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简思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实被告简思渝系该小区的业主,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亦未提交证据,也未申请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现原告未举示证据证实被告为小区的业主,亦未申请法院调查,故其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