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义雪与林晓晶、谢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雪,林晓晶,谢海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赵义雪,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杨权,河北省辛集市扶弱维权工作站人员。被告:林晓晶,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谢海娟,女,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赵义雪与被告林晓晶、谢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雪的委托代理人杨权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里布款166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辛集市皮革商业城更雪绸缎行,被告林晓晶在辛集市经营億佰林服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到2014年8月20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里布款共计2062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剩余欠款至今尚未支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林晓晶签名字样的欠条一张。笔书写内容:抬头部分:欠条。主文部分:欠更雪里布款款206200元(贰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落款处:林晓晶。2014.8.20。2、赵义雪经营辛集市皮革商业城更雪绸缎行的营业执照。原告称林晓晶是億佰林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林晓晶与谢海娟是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不提供证据,亦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审核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当庭陈述一致,未发现矛盾和疑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称的被告林晓晶是億佰林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法人代表、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林晓晶与原告赵义雪之间有里布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晓晶尚欠原告赵义雪货款166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林晓晶与原告赵义雪之间通过里布买卖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200元,有被告给原告所打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晓晶给付其货款166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谢海娟承担货款给付责任的事实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海娟给付里布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林晓晶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应当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案件受理费和送达产生的公告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晓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义雪货款166200元。二、因公告送达产生的公告费(数额以实际发生银行或邮政汇款单或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林晓晶负担。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4元,由被告林晓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郝 辉人民陪审员 刘恩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