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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86吴松义与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义,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86号原告:吴松义,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2号(鸿运大厦4楼西侧半层)。主要负责人:张思玲。原告吴松义与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吴松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2016年10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与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归还原告10000元及赔偿利息4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处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出借人民币10000元,此借款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提出如前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深圳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已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松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