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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湖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胡森林,王立梅,张世龙,马丽芹,刘继臣,胡松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0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单位负责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男。被告:胡森林,男。被告:王立梅,女。被告:张世龙,男。被告:马丽芹,女。被告:刘继臣,男。被告:胡松岩,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胡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森林、王立梅、张世龙、胡松岩、刘继臣、马丽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胡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连带偿还本金数额38661.10元、利息10954.99元、罚息3286.51元,本息合计52902.60元,利息及罚息延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要求胡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3日,胡森林与配偶王立梅共同向邮储银行借款80000.00元,胡森林、王立梅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张世龙、马丽芹、刘继臣、胡松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现借款已逾期,邮储银行多次向借款人索要未果。胡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3日,胡森林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0.00元,贷款用途购买农药、化肥,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改变借款用途,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由刘继臣、张世龙提供保证担保,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胡森林于2014年6月13日领取贷款80000.00元。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胡森林合计偿还利息金额9948.26元、偿还本金26368.90元;2016年3月2日,胡森林偿还本金10000.00元;2016年3月31日,胡森林偿还本金2000.00元;2016年7月1日,胡森林偿还本金970.00元;2016年12月5日,胡森林偿还本金20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胡森林尚欠邮储银行贷款本金数额38661.10元、利息10954.99元、罚息3286.51元,本息合计52902.60元。胡森林与王立梅系夫妻关系。刘继臣与胡松岩系夫妻关系。张世龙与马丽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胡森林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邮储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胡森林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罚息。胡森林与王立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胡森林、刘继臣、张世龙自愿组成互保小组,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刘继臣、张世龙作为胡森林的保证人应对胡森林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邮储银行要求刘继臣、张世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邮储银行要求胡松岩、马丽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发生于刘继臣与胡松岩、张世龙与马丽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松岩、马丽芹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确认:保证人的配偶同意保证人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保证行为,对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人及其配偶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以看出胡松岩、马丽芹对该保证行为是知情的且同意该保证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邮储银行要求胡森林、王立梅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邮储银行要求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对胡森林、王立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胡森林、王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本金数额38661.10元、利息10954.99元、罚息3286.51元,本息合计52902.60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利息、罚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马丽芹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胡森林、王立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00元,减半收取计561.50元,由胡森林、王立梅、刘继臣、胡松岩、张世龙、���丽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沈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