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福贵对夏志亮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贵,夏志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督123号申请人:王福贵,男,1942年2月2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夏志亮,男,1952年5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王福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因欠电费向申请人借款22,000元,并出借据,答应于2016年4月末还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志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福贵人民币22,000元。申请费人民币1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