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第海与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第海,洪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846号原告:高第海,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福,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原告高第海与被告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第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第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5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高第海负担。审 判 长 张菊芝审 判 员 郭文晖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