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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第海与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第海,洪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846号原告:高第海,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福,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原告高第海与被告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第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第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5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高第海负担。审 判 长  张菊芝审 判 员  郭文晖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