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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贾某某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女金某某诉贾某某诈骗纠纷一案的(2014)北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