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贾某某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女金某某诉贾某某诈骗纠纷一案的(2014)北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