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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董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48号之一申请人宋某某,2001年3月16日,女,汉族,现住高阳县。被执行人董某某,1975年1月17日,男,汉族,现住高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0628执2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某在银行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某某62×××80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审 判 员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