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董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48号之一申请人宋某某,2001年3月16日,女,汉族,现住高阳县。被执行人董某某,1975年1月17日,男,汉族,现住高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0628执2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某在银行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某某62×××80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审 判 员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