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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254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明,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覃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黄泽清,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曾佑强,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程程